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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热点三问: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次数:202
导读:11月20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11月20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流转如何健康有序推进?农民的权益怎么保证?如何避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对此,权威专家进行了解读。

家庭经营基础地位能否坚持?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家家户户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有的不再精耕细作,有的甚至出现撂荒现象,未来“谁来种地”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具备了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必须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和集中。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盲目崇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要充分认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

“我国家庭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韩俊指出,中央提倡的农业规模经营,其实质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通过改善家庭经营的资源配置及其外部环境,实现生产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这样,如果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仅为2500元。

“显然,这样小规模的经营农户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也无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经营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张晓山分析说,家庭经营不等同于小规模经营。中国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韩俊强调,不能脱离客观条件,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从根本上看,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流转而流转。”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进一步谈到,在土地流转中,一方面,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推进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被动挤出过程。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对通过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探索,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更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非粮化”“非农化”如何避免?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快速推进,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一些地区“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严重。

专家表示,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村要从两方面看待: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经营,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但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大片圈地,会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和影响农村的稳定。

如何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带来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韩俊认为,为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必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态度。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

“要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和支持它们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流域,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规模经营。”韩俊说。

张晓山则建议,为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还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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