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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215
导读: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增加务农劳动者的收入和增进他们的福祉,就要在稳定农户...

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增加务农劳动者的收入和增进他们的福祉,就要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稳定完善

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项改革把农户确立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农业的特性所决定,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主体,这已为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实践上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

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这样,如果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也就2500元,还不如在外打一个月工的收入。显然,这样小规模的经营农户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也无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和使农民从事的农业经营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家庭经营不等同于小规模经营。中国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持和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超越于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二、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或是从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或是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农村现有2亿多小农户,同时,还有近2.7亿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领域,从事非农产业。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是土地。这就有条件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一部分种田能手将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当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正在兴起,现在全国已发展到87万家,平均规模达到200亩。可以预见,家庭农场在将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纷纷成立,这种探索在土地确权到户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这种组织形式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主人(所有者),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

近年来,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国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03.88万家,7829万农户入社,带动农户已经达到全国农户的30.1%。农民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一起,构成了农业生产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为家庭经营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夯实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确保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辨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工商资本或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领域(提供农业投入品),产中领域(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流通及加工领域一直受到鼓励和提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企业)+农户、”“公司(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长期以来,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与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争论焦点是如何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生产过程,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地,直接经营农业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决定》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工商资本直接经营种养业首先要处理好与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发展现代农业不能忽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工商资本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民要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形成挤出效应。工商资本主要是进入农户家庭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或干不好的农业生产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如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并注意和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以农户家庭为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要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负面影响,防止可能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其次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大规模的市场化、商品化农业的发展需要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这就涉及到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问题,工商资本及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后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满足。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这方面的政策有待地方政府的落实。关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活动,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由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农地经营模式的主流。

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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