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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罗晓宇  浏览次数:10
导读: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行为,有效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行为,有效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以及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的,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严禁这些土地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目前,该意见执行暂行期为2年。


根据该实施意见,我省将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该意见要求,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时,应当按照项目审查、编制方案、集体决策、用地申请、政府批准、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等流程办理。其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该意见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准入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此外,该意见还对集体用地监督管理、企业破产以及被兼并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等方面做出部署。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决定,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使用该宗集体建设用地,该宗集体建设用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破产、被兼并时,经有权政府批准并按处置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价补缴地价款的,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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